
《细则》提出,分期分批组建10家市内技术转移转化基地(机构)。每年度给予每家基地(机构)20万元工作经费。每年对认定的基地(机构)进行考评,考评优秀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经费。
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工作。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其促成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2%。给予奖励,每个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对于承接市内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其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鼓励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以后补助方式,每年度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中心予以20万至50万元支持。对新成立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以前资助方式第一年拨付20万元启动经费。
长沙科教资源丰富,共有58所高校、97个独立科研机构。近三年来,全市获得国家级各类科技奖65项,排名中部第二,获省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660项。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92件。《细则》在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推出多条“诱人”举措。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以及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离岗或者兼职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研人员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经征得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人事关系。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指标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纳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机制,将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相关工作作为对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及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依法制定和公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细则》还明确,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团队,按国家奖励资金等额配套予以支持,助推获奖项目开展在研、中试和落地产业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支持中介机构建立成果转化数据资源库,利用信息化平台开展线上成果对接、促成技术交易。重点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向经营专业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
培育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和鼓励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技术经理人聘用制度,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水准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专业经理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一批在长沙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鼓励在职或离退休科研人员按照长沙市有关规定兼职咨询专家,为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成果选择、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咨询。
成果转化多方都有了政策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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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提出,分期分批组建10家市内技术转移转化基地(机构)。每年度给予每家基地(机构)20万元工作经费。每年对认定的基地(机构)进行考评,考评优秀的按照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经费。
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合同认定服务工作。对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按其促成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2%。给予奖励,每个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对于承接市内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其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鼓励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在我市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以后补助方式,每年度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技术转移中心予以20万至50万元支持。对新成立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以前资助方式第一年拨付20万元启动经费。
长沙科教资源丰富,共有58所高校、97个独立科研机构。近三年来,全市获得国家级各类科技奖65项,排名中部第二,获省级各类科技成果奖励660项。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3.92件。《细则》在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推出多条“诱人”举措。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以及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离岗或者兼职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研人员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经征得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人事关系。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指标权重,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纳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科技、财政等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及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机制,将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相关工作作为对科研人员职称评聘及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依法制定和公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可参照如下标准执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细则》还明确,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和团队,按国家奖励资金等额配套予以支持,助推获奖项目开展在研、中试和落地产业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支持中介机构建立成果转化数据资源库,利用信息化平台开展线上成果对接、促成技术交易。重点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向经营专业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
培育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和鼓励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建立技术经理人聘用制度,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专业水准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专业经理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一批在长沙市成功转化科技成果、有突出业绩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鼓励在职或离退休科研人员按照长沙市有关规定兼职咨询专家,为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成果选择、专业知识等方面提供咨询。
成果转化多方都有了政策激励